(2016)滑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许国信与冯宏婴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国信,冯宏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滑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许国信,男,1965年12月9日生。被申请人:冯宏婴,男,1981年8月22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宏婴所有位于滑县城关镇道城路与文明路交汇处西北角世纪广场1幢南3单元5层南户房屋一套及仓储室一间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许国信所有的豫EXU1**号小型轿车、许国信所有的豫EX35**号轻型厢式货车及许国信所有的豫EX36**号轻型厢式货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宏婴所有位于滑县城关镇道城路与文明路交汇处西北角世纪广场1幢南3单元5层南户房屋一套及仓储室一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