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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城隍庙社区城隍庙商业步行街。法定代表人黄泽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游刚,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主任,住津市市。被告王维,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津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