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小清与成都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清,成都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清,男,汉族,系原金牛区兴兆金属制品加工部(已注销)业主,住四川省仁寿县龙桥乡。被执行人:成都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通建劳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52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