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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文东诉陈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东。委托代理人聂绍武,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清。委托代理人黄大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文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聂绍武、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12月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李文东向陈水清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借款利率为月息2.5%,李文东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偿还陈水清借款,如李文东逾期未归还借款,则每天应向陈水清支付所借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在李文东收到陈水清的借款后生效。上述协议另约定了其他事宜。当日,陈水清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李文东借款1,000万元。嗣后,李文东未归还陈水清上述借款。原审另查明,陈水清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陈水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三家公司股权,故判决陈水清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400万元,责令陈水清退赔违法所得,尚未销赃的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嗣后,陈水清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上诉,2014年6月19日,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原审再查明,2015年7月17日,杨浦法院向李文东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份,认为陈水清在李文东处有到期债权,故通知李文东将到期债务本金1,060万元及孳息提存至杨浦法院,不得向陈水清清偿。现李文东尚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审认为,本案中,李文东向陈水清借款1,0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文东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现李文东抗辩未归还借款责任在于陈水清,陈水清虽于2011年12月被刑事拘留,李文东如要归还借款,完全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且从李文东的辩称意见看,李文东已将上述钱款购买了大自然公司的股份,显然李文东并未有还款的意向,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李文东辩称陈水清的该笔借款属非法财产,且杨浦法院已向李文东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故要求驳回陈水清诉讼请求。对此,原审认为,不管陈水清出借给李文东钱款的性质如何,李文东作为借款人均负有归还的义务,陈水清向法院起诉后,杨浦法院向李文东发送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但李文东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本案中李文东仍应向陈水清履行还款义务,至于陈水清该笔借款是否应被没收或者退赔,由杨浦法院作出处理。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现陈水清将利息和违约金主动调整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李文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水清借款1,000万元;二、李文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水清利息61万元;三、李文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水清自2012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5,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560元,由李文东承担。李文东不服原判,上诉称:上诉人未能按期归还欠款,是因被上诉人刑事犯罪的原因。因此上诉人应不支付或少支付违约金,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予以改判。被上诉人陈水清辩称:上诉人欠款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上诉人就违约金一项所持异议,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对此已阐明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重述。原审对本案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应当指出的是,本案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对本案债务的履行,应当依照杨浦法院债务通知书告知内容提存至杨浦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56元,由上诉人李文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