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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赵文霞、乔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赵文霞,乔宣梅,马国增,孔海发,申银环,河南亚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17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538605-2。负责人马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琰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霞,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乔宣梅,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马国增,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孔海发,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申银环,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河南亚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河东路与荣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孔海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赵文霞、乔宣梅、马国增、孔海发、申银环、河南亚新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文霞、乔宣梅、马国增、孔海发、申银环、河南亚新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3928.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文霞、乔宣梅、马国增、孔海发、申��环、河南亚新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3928.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