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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培桥与王树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桥,王树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东民初字第74号原告刘培桥,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仁,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桥与被告王树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桥于2016年1月22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78元,因原告刘培桥降低诉讼请求,退还原告刘培桥10728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培桥负担。审 判 长  许 永代理审判员  穆海东人民陪审员  刘秀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