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光与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300号原告李光。委托代理人刘宏凯,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国路618号。法定代表人车孟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与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明珠审 判 员 苑 辉人民陪审员 张 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