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淑花、刘天更与被执行人刘志霞、刘建军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花,刘天更,刘志霞,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40号申请人刘淑花,女,194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涞水县。申请人刘天更,男,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执行人刘志霞,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涞水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涞水县。申请人刘淑花、刘天更与被执行人刘志霞、刘建军赡养纠纷一案,(2015)涞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军在河北省联社永阳社帐号:****的存款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泽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嘉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