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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淑花、刘天更与被执行人刘志霞、刘建军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花,刘天更,刘志霞,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40号申请人刘淑花,女,194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涞水县。申请人刘天更,男,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执行人刘志霞,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涞水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涞水县。申请人刘淑花、刘天更与被执行人刘志霞、刘建军赡养纠纷一案,(2015)涞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军在河北省联社永阳社帐号:****的存款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泽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嘉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