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伦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伦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吴XX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伦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伦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