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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静英与中建三局宜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英,中建三局宜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张静英。委托代理人侯春元。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建三局宜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八一路1号(三水厂136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安琪,该公司合约法务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英与被告中建三局宜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张静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宜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英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宜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静英负担。审判员 何 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梦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