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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生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生霞。2012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3月4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生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代理检察员李国艳,被告人刘生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生霞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135号静安大厦楼下西侧巷道内百川商务宾馆门口处,向李某某贩卖毒品0.05克后被警方当场抓获,并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由被告人刘生霞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5克。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认为被告人刘生霞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刘生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生霞于2015年9月20日12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135号静安大厦西侧巷道内的“百川”商务宾馆门前,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后被警方抓获,当场在李某某处查缴由被告人刘生霞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5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破案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生霞的供述,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指认笔录,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中国移动通讯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通���记录,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临夏路派出所情况说明,指认现场、作案工具及毒资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生霞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刘生霞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生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9���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保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