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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莫增凤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291号罪犯莫增凤,现在广西自治区新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横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增凤犯抢劫和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莫增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南市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8日入监狱服刑。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莫增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莫增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值班护理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任务,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9月止共获奖励分136.74分,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莫增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莫增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增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