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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蔡正平与蔡志贤、蔡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正平,蔡志贤,蔡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蔡正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志贤,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燕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蔡志贤、蔡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志贤、蔡燕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志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