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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范慧敏与赵志春、侯栓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慧敏,赵志春,侯栓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406号原告范慧敏。法定代理人范国军,男,1962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平安小区**号,身份证号1301211962********。被告赵志春。被告侯栓牛,男,1966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北冶乡官道峪村主区**号,身份证号1323351966********。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号。电话0311-8695****。代表人李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范慧敏与被告赵志春、侯栓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慧敏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杜慧敏撤回起诉。二、解除对冀A×××××比亚迪轿车的扣押。诉前财产保全费3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法院专递费100元,共计445元,由原告范慧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高淑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