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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隆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益鑫源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隆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益鑫源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隆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沙湖社区南湖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朱蓉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益鑫源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坪社区金业工业区8号2楼A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隆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益鑫源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隆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文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