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姚建利与王文达、李明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利,王文达,李明珍,朱浩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姚建利。委托代理人:王关培,海盐县百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达。被告:李明珍。第三人:朱浩良。原告姚建利为与被告王文达、李明珍、第三人朱浩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17600元(按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月息为8.8‰,支付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0月9日依原告申请追加朱浩良为第三人,并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建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关培二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二被告(作为借款方、甲方)、原告(作为担保人、)与第三人朱浩良(作为出借方、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二被告向第三人朱浩良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该款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由第三人支付给二被告,二被告不再另行出具借款凭证。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23日至2012年11月22日,月利率2.5%,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原告对二被告向第三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以借款到期之日后二年。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二被告在甲方处签名并捺印,原告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该合同最下方空白处,载明“已收到现金25000元整。王文达(该签名上有捺印)”。2013年4月23日,第三人朱浩良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姚建利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朱浩良。收到这100000元是姚建利帮王文达担保向朱浩良借的,时间是2012年10月23日借款金额拾万元整。证明人朱浩良。原告代偿后,二被告未履行相应义务。另查明,本案借款合同下方盖有印章海盐县星和针织厂、海盐县人和针织厂。海盐县星和针织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王文达,海盐县人和针织厂亦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李明珍。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第三人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借款合同载明,借款100000元在该合同签订前已由第三人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不再另行出具借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的保证义务,代二被告向第三人偿还了借款100000元,故原告有权向该二被告行使追偿权,二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返还代偿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自2013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8.8‰计算。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与二被告就代偿款约定了利息,原告主张的利率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故原告只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15%主张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暂算至2014年12月24日的利息,经计算应为10278.08元,原告主张利息的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达、李明珍归还原告姚建利代偿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0278.08元(暂算至2014年12月24日,以后利息以未清偿的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付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姚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2元,由原告姚建利负担165元,由被告王文达、李明珍共同负担24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郭 扬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