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彭燕与张国华、谭小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燕,张国华,谭小毛,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594号申请执行人彭燕被执行人张国华被执行人谭小毛被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彭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谭小毛、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谭小毛、张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谭小毛、张国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谭小毛、张国华的收入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