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威海翔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浩然特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翔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然特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翔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浩然特塑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