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华玉章与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城东分理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玉章,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城东分理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32号原告华玉章。被告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城东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号。负责人周鹏,行长。原告华玉章与被告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城东分理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玉章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玉章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妙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