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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执指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冀永利与李正伟、鄂尔多斯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永利,李正伟,鄂尔多斯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执指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冀永利,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李正伟,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李正伟,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冀永利与被执行人李正伟、鄂尔多斯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内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冀永利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呼和乌拉代理审判员 任 晓 杰代理审判员 霍 卫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巴 托 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