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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万海燕申请执行周屹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海燕,周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万海燕,女,1976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屹,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5]179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屹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万三千六百六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屹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苏建永执行员王文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