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云海与被执行人刘亚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云海,刘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何云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亚萍,女,汉族。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云海与被执行人刘亚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云海正在与被执行人刘亚萍协商,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