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道洲、杜爱珍与武汉市湛凯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洲,杜爱珍,武汉市淇凯商贸有限公司,邓传富,陈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313号原告杨道洲,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石城大道东路4-西5-2-3。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303074031。原告杜爱珍,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石城大道东路4-西5-2-3。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212110025。被告武汉市淇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72号泰和广场12层10室。被告邓传富,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文峰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703010019。系武汉市淇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陈春梅,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文峰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80106252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洲、杜爱珍诉被告武汉市淇凯商贸有限公司、邓传富、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洲、杜爱珍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道洲、杜爱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洲、杜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杨道洲、杜爱珍负担。审 判 长  黄正全审 判 员  张开义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