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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炫祥与邱学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炫祥,邱学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407号原告陈炫祥,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卢啟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学端,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炫祥与被告邱学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炫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炫祥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炫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88元,减半收取为49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64元,均由原告陈炫祥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