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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筱红与万春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筱红,万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00-3号申请执行人:徐筱红,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万春花,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执保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万春花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988号恒大绿洲御景苑2期住宅区3栋2单元2503室房屋壹套(产权证号:002134**)。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春花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988号恒大绿洲御景苑2期住宅区3栋2单元2503室房屋壹套(产权证号:00213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发平审 判 员  李小青代理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