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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新余市粮食局粮油购销公司与彭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粮食局粮油购销公司,彭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65号原告新余市粮食局粮油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彭小平,女,1955年11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粮食局粮油购销公司与被告彭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市粮食局粮油购销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粮食局粮油购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粮食局粮油购销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新余市粮食局粮油购销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廖洪平人民陪审员  刘晓根人民陪审员  刘九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