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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特1号申请人:吴朝华。申请人:吴赛华。申请人:吴赛金。被申请人:吴香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朝华、吴赛华、吴赛金与被申请人吴香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朝华、吴赛华、吴赛金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