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特1号申请人:吴朝华。申请人:吴赛华。申请人:吴赛金。被申请人:吴香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朝华、吴赛华、吴赛金与被申请人吴香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朝华、吴赛华、吴赛金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