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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宗振彦与杨岩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振彦,杨岩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宗振彦,农民。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岩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振彦与被告杨岩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振彦委托代理人邵红光、高景亮,被告杨岩岩委托代理人李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份,被告让我找工人到他承包的韩道口镇“四季龙湾”小区的1号楼、2号楼工程干活,由我代表工人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1号楼按每平方米235元计算支付人工费,2号楼按每平方米252元计算支付人工费,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由于被告不能按期支付人工费,耽误了工期,2013年9月份两栋楼全部完工并交付,被告仍欠332138元人工费拒不支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下欠人工费332138元,后变更为443962.47元。被告杨岩岩辩称,原告诉人工费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双方之间应系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施工的建筑工程,经多次修复验收为不合格工程,并且被告为修复所花费用及损失已超出原告诉请的数额,应依法不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施工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只负责干活不负责进料,2号楼每平方按252元计算,以及付款方法。2、郭明雨、郭登华庭审证词,证明1号楼、2号楼是原告带领工人建设,施工中砂浆的配比是由被告方当家。1号楼2号楼2013年农历8月底完工,2013年底开始使用。两人干活时没有配料。整个配料原告不当家。3、照片20张,证明原告施工的1号、2号楼已实际使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监理通知书3份,证明原告施工建设的楼房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2、2014年5月3协议及2014年10月28日宗某出具的收到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将修复工程承包给宗某,并支付费用220500元。3、收款收据四份及收条一张,证明被告为修复工程,花费材料款46500元。4、维修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施工建设的楼房交工时经开发商确认质量仍不合格,仍需要修复,被告为此包括修复费用损失280000元。5、证人宗某、徐某、刘某、朱某的调查笔录及庭审证词各一份,王来军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告施工的楼房存在严重工艺瑕疵,造成质量问题并由宗某进行实际维修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施工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人工费。证据2认为原告提供的原告代理人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相矛盾,不能证明配料是被告杨岩岩安排的。3、对照片的形式有异议,来源不合法,不能证明施工的工程已经使用。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庭审证词,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3份监理通知书,原告并不知情,施工是由被告的技术员指导施工的,出现质量问题原告不应负责任。对被告提交的被告与宗某签订的维修协议以及收到条,质证认为,无鉴定评估依据,是被告的单方行为,应由被告承担。并申请对协议书和收到条书写时间进行技术鉴定。对被告提交的被告代理人对宗某的调查笔录及宗某的庭审证词,认为宗某是被告合伙人宗李辉的父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内容虚假。对王来军的调查笔录相互矛盾,申请法院予以核实。对证据3,被告提交的收据时间不同,但票号相连,明显虚假,46500元的收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根据原被告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认定:1、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虽异议称不是人工费,但不能否认该证据证明建筑物每平方米单价和付款方法的证明力,被告说不是人工费,但未指明为何费用,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证据2,根据日常生活法则,如何配料,不应当由干活的工人决定,而应由材料的主人决定,因此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3、原告提交的证据3,因其来源不详,被告不予认可,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4、被告提交的证据1,系商丘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原告虽异议称不知情,但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5、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虽异议称,无鉴定评估依据,是被告的单方行为,并申请司法鉴定。经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岩岩与宗某的《协议》先于《收条》书写而成,标注为2015年5月3日的《协议》字迹形成日期区间为2014年10月至12月;标注为2014年10月28日的《收条》字迹形成区间为2014年10月至12月。而该证据的收到条,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因此对该证据收到条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协议》虽落款时间书写为2014年5月3日但经鉴定其形成时间为2014年10至12月期间,虽有差异,但有被告主张,宗某、徐某、刘某等出庭作证,监理通知书相印证,原告庭审陈述中认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自己修了3、4次,不愿再维修等,相印证,对该证据中的《协议》的证明力,本院亦应予以确认。6、被告提交的证据3,该证据书写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两张,2014年7月13日两张,共四张,时间相隔两月有余,而却票号相连,且刘超峰个人信息不详,原告不予认可,收条上未能显示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7、被告提交的证据4系无其它证据相佐证的一份,署名刘辉、张XX、杨岩岩的维修协议,原告异议称是被告的一种自认行为,无法证实该证据与原告的关系,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8、被告提交的证据5证人宗某,徐某、刘某、朱某的庭审证词,证明原告施工的楼房存在严重施工瑕疵,造成质量问题,并有宗某进行实际维修的事实,证明内容中关于砂浆强度配比的证明,应认定为材料配比由被告决定,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有一定的责任,不能完全由原告的行为造成。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所建的夏邑县韩道口镇的:“四季龙湾”小区1号楼、2号楼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并对被告提供的协议书和收条进行技术鉴定。经原被告同意,本院委托商丘天行健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面积进行实际测绘。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书及收到条的书写时间进行技术鉴定。商丘天行健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2015年7月29日作出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涉案1号楼实际建筑总面积为4660.422平方米。2号楼实际建筑总面积为5155.81平方米。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11月17日出据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协议》先于《收条》书写而成。标注为2014年5月3日的《协议》字迹形成日期区间为2014年10月至12月;标注为2014年10月28日的《收条》字迹形成区间为2014年10月至12月。”对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发表了各自的质证意见。原告提出增加111824.47元的诉讼请求。对商丘天行健测字(2015)008号《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和吉瑞司鉴中心(2015)文鉴字11-23号文书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本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被告承包的夏邑县韩道口镇“四季龙湾”小区的1号楼,2号楼的土建工程,1号楼每平方米235元,2号楼每平方米252元,并约定了付款方法和时间。约2013年9月原告将1号、2号楼完工交付,1号建筑面积4660.422㎡,工费4660.422㎡×235元为1095199.17元;2号楼建筑面积5155.81㎡,工费5155.81㎡×252元,为1299264.12元。1、2号楼合计2394463.83元,被告支付1950500元。后因工程不能合格验收,原告每户均进行了3、4次维修,后原告不再维修,被告为交付工程,又将该工程1、2号楼的维修事项承包他人,为此支付维修费2205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支付测绘费13000元,鉴定费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具备建筑资质,而与被告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确实付出劳动,亦应该得到劳动报酬,但因综合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合格验收交付,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维修的情况下为了合格验收交付工程,又承包给他人而支付的维修费用,原告应当承担责任,为此原告的请求应依法支持,被告关于承包他人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的抗辩理由,亦应予以采纳。测绘费用13000元,因被告对建筑面积有异议,且测绘结果与被告异议观点相悖,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鉴定费10000元,因原告对鉴定标的有异议,而鉴定意见与原告异议观点相悖,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岩岩支付原告工程款23346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9元,原告负担3800元,被告负担41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建军审判员  董恒体审判员  段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紫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