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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韩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90号罪犯韩成,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韩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30年6月4日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应于2028年11月4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91分,月均5.6875分。因左眼外伤性失明2015年9月被监狱列为六级残犯管理,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考核分可以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增加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病残鉴定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韩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度016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至2027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