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终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绍彩与平湖市黄姑镇顺威五金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湖市黄姑镇顺威五金厂,郭绍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黄姑镇顺威五金厂。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旧塘村**号,现经营地址平湖市乍浦镇岔路桥。代表人:吴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绍彩。上诉人平湖市黄姑镇顺威五金厂(以下简称顺威厂)因与被上诉人郭绍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3月15日,郭绍彩、顺威厂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郭绍彩将嘉兴市港区鸿运洗浴中心(已更名为阳光海浪洗浴中心)资产整体转让给顺威厂,顺威厂于2015年2月17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再支付余款9万元。到期后,其并未支付,遂成讼。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郭绍彩主张将其所有的嘉兴市港区鸿运洗浴中心资产整体转让,不包括营业执照,庭审中顺威厂没有提出异议,顺威厂接收资产后,已更名为阳光海浪洗浴中心,应认定为嘉兴市港区鸿运洗浴中心资产整体转让,该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故郭绍彩要求顺威厂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原审予以支持。顺威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款,其未支付已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郭绍彩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顺威厂认为其本人并未实际经营,浴室实际由顺威厂代表人吴军之兄吴永均和第三方经营,应当由吴永均和第三方支付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审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2日判决:顺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绍彩19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顺威厂负担。宣判后,顺威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郭绍彩与吴永均口头协议约定,将洗浴中心转让给吴永均,待营业期间有了流动资金后还款,三五年内还清。吴永均接手后经营亏损,郭绍彩向其催收欠款,吴永均无力归还,故要求顺威厂代表人吴军担保。其后吴永均又将洗浴中心转让给案外人牛志生,关于转让价格、如何付款,吴军均不知情。现吴永均称,郭绍彩已要求牛志生直接将转让款支付给她,故吴军虽有担保之实,但郭绍彩的上述行为已经使吴军的担保失去意义,该笔欠款应由郭绍彩、吴永均及牛志生自行承担,与顺威厂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郭绍彩的诉讼请求并解除担保合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绍彩承担。郭绍彩答辩称:牛志生是吴军哥哥吴永均的朋友,与郭绍彩并不相识,郭绍彩在与吴军签订协议后也从未找牛志生要过钱。吴军上诉称其仅仅是担保转让金并非事实,当时是吴军主动提出要为吴永均承担该笔债务,并由郭绍彩的房东草拟了协议,再打电话让郭绍彩前去签字,吴军自愿承诺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顺威厂是否应依协议书约定支付郭绍彩19万元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一致认可,郭绍彩曾与顺威厂代表人吴军之兄吴永均达成协议,将郭绍彩经营的嘉兴市港区鸿运洗浴中心转让给吴永均,转让价格为24万元,已付5万元,尚余19万元未付。后因吴永均未能支付余款,郭绍彩又与顺威厂签订本案协议书,约定余款19万元由顺威厂分期支付,该协议书加盖有顺威厂印章,并由吴军签字,故不论顺威厂是否参与该洗浴中心的经营事务,基于代表人吴军与吴永均的兄弟关系,其自愿承诺支付余款,理应依约履行。顺威厂关于其仅为余款提供担保的主张,与协议书内容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顺威厂称郭绍彩已私下向案外人牛志生收取转让款的说法,郭绍彩予以否认,顺威厂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由于顺威厂未依协议书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顺威厂支付所有欠款,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平湖市黄姑镇顺威五金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蕾审 判 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