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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孙某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40号罪犯孙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亳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7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09年02月02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