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高立霞等与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霞,高立,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927号原告高立霞,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原告高立,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负责人史界平,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汉族,该村委会成员,住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委托代理人韩秀华,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村村民代表,住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霞、高立与被告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霞、高立撤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零二元,由原告高立霞、高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斯 庆审 判 员 张 晶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