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欧守华、人欧启熊、阙文光、欧孝坦、陈师荣、陈传华与张啟斌、徐国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守华,欧启熊,阙文光,欧孝坦,陈师荣,陈传华,张啟斌,徐国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欧守华,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欧启熊,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阙文光,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欧孝坦,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师荣,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传华,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世剑,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啟斌,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国灿,男,1975年7��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守华、人欧启熊、阙文光、欧孝坦、陈师荣、陈传华与被执行人张啟斌、徐国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274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26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阿光审判员 姜长生代���审判员邓海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