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姚某与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54号原告姚某,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 判 长 姜庆余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王兴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