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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诉被告刘微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刘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01号原告刘×,男,13岁。法定代理人郭×,女,35岁。被告刘微,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微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民代理审判员  庚 楠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