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诉被告刘微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刘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01号原告刘×,男,13岁。法定代理人郭×,女,35岁。被告刘微,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微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民代理审判员 庚 楠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