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与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和。被执行人李某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李某某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支付罚金1000元。本院已执行1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722执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国昭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艺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