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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立辉与熊开智、杜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辉,熊开智,杜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746号原告:王立辉,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开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杜军龙,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王立辉与被告熊开智、杜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待掌握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依法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6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立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成兴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