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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成涛与李大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涛,李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549号申请执行人孙成涛,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农民。被执行人李大庆,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孙成涛与李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分期给付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李大庆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佟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