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6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与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迟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35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站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宏,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汉江,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诉被告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负担。审判员  杜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