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侯海停与田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停,田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75号原告侯海停,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田瑞,男,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海停与被告田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海停撤回对被告田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侯海停负担。审判员 黄 奉 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