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经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枫林村村民委会与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枫林村村民委会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经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枫林村村民委会,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枫林村,组织机构代码:57119313-3。法定代表人:胡建武,系该村民委会主任。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枫林村村民委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枫林村村民委会称:裘文盛生前为该村“三无”常补对象五保户,于1928年5月14日出生,于2014年3月22日去世。经查,裘文盛一生未婚,无子女,无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法继承人。裘文盛病故后,丧葬事宜均由申请人负责并由申请人支付费用。现申请人要求认定裘文盛生前所有的南昌市农行象南营业部账户存款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经审查,裘文盛,男,192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2014年3月22日因病去世,生前未婚,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已亡,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裘文盛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由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枫林村村民委会操办。裘文盛去世后留有以下财产:存于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农行象南营业部账号为14×××61的存款及利息共计8150.99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本院认为,裘文盛遗留的上述财产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裘文盛遗留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农行象南营业部账号为14×××61的存款及利息共计8150.99元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枫林村村民委会集体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艳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