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旋,无业。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旋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间,被告人吴旋虚构做生意、撞人需要赔偿、资金需要周转等事由向张某1借款,并伪造其租住的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105楼2门902室房屋产权证,用该房屋产权证作抵押,骗取张某1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借条等物证;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吴某、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吴旋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旋犯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旋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杰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何辉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