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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明武山、吴兴萍与刘向阳、赵玉杰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明武山,吴兴萍,刘向阳,赵玉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明武山。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兴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向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杰。再审申请人明武山、吴兴萍因与被申请人刘向阳、赵玉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明武山、吴兴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的主要定案证据《周口手外科医院病历》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案件的相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在申请人就上述情况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时,被法庭限制了合法的诉讼权利,从而最终导致了判决的不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开玩笑发生口角,均未保持冷静,导致矛盾升级,进而发生互相厮打行为,致使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结合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在此次治安事件中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适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明武山、吴兴萍所提被申请人赵玉杰的《周口手外科医院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的申请理由。根据本案互殴事件发生后赵玉杰在酒钢医院对手指进行过检查治疗及在公安机关询问中的陈述、周口手外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赵玉杰的伤残与申请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赵玉杰存在他处二次受伤可能性的主张,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再审申请人明武山、吴兴萍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明武山、吴兴萍所提一审法院限制了其诉讼权利的申请理由。一审庭审中,申请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关联性提出了异议,口头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法庭告知其限在七日内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及相应的材料并交纳相关费用,但申请人并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和交纳相关费用,故一审法院并未限制、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明武山、吴兴萍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明武山、吴兴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明武山、吴兴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