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44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艳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林艳以已与被告李某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吕雪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诗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