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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44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艳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林艳以已与被告李某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吕雪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诗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