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二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向加银与被告梁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加银,梁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502号原告向加银,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梁建波,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向加银与被告梁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甄媛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