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房×在北京市丰台区大丰收饺子人家店103包间内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夏×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房×将被害人夏×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夏×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认为被告人房×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拘役三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