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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温永胜申请执行温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永胜,温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温永胜,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温雪冰(又名温兵),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71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温雪冰所有的小型汽车进行公开拍卖,因保留价过高而无人竞买,致使标的物第一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王平申请将该车辆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债务元。经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元、利息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以上共计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温雪冰所有的小型汽车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温永胜抵偿债务元,所有权自车辆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温永胜。二、申请执行人温永胜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