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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与杨胜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杨胜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胜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周泽,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胜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龙燊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杨胜蓉的委托代理人周泽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上诉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龙 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丝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