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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7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蓉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益群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蓉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绵阳益群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448号原告四川蓉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22号仁禾商务楼。法定代表人梁尔文,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林,男。被告绵阳益群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辽宁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范洪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蓉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益群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蓉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蓉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3元,由原告四川蓉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