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铭铭与洪振兴、薛文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铭铭,洪振兴,薛文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76号原告陆铭铭,女,蒙古族,1988年出生,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北京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振兴,男,汉族,1966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薛文林,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铭铭诉被告洪振兴、薛文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铭铭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洪振兴、薛文林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铭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陆铭铭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英 春 更多数据: